众合科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6-05-06  众合科技(000925)公司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10号)同意注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209,496股,每股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发行价格为

5.25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3,599,85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655,741.5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3,944,112.4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4]9379号)。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4年8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众合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众合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保荐代表人吕德利、方鸿斌
联系电话0571-87821312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证券代码000925
注册资本67,636.9858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4号楼17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4号楼17层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胜联路888号众合科技西部科创谷3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丽春
实际控制人
董事会秘书何俊丽
联系电话0571-8795900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4年8月1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会、董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并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6、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8、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根据监管规定,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在2024年度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存在将大额募集资金转出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和使用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

日,公司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31001218324400)募集资金专户中12,000.00万元转入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保证金账户

(131001141830300),购买

天通知存款用于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购买前履行了公司内部审批流程);2024年

日,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保证金账户(131001141830300)转回12,014.00万元(其中12,000.00万元为本金,14.00万元为利息)至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31001218324400)募集资金专户,募资资金在该保证金账户停留时间较短;除上述描述的业务外,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保证金账户(131001141830300)未发生其他资金进出,且2024年期初及期末该账户余额均为零。公司发现该事项后,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整改,同时,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出具了以下说明:“1、应众合科技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需求,我行依据《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众公司募集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简称“操作规程”)业务规范,为其办理7天通知存款业务。按照我行系统逻辑及底层设计,无法在监管户项下开立虚拟子账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针对此类存款业务,我行采用方案为131001141830300—00000061下进行具体业务办理,以确保资金账户的独立性、资金的流向单一性,合规开展业务办理;

、为保障业务独立性与资金安全性,我行为众合科技

天通知存款业务建立专属独立编号131001141830300-00000061。该编号仅用于本次7天通知存款业务,确保业务操作的唯一性与可追溯性。业务办理全程由我行处理,众合科技未参与资金划转的系统操作。待业务结清后,131001141830300-00000061编号账户已按流程注销,无法再次启用或用于其他业务;3、众合科技募集资金专户(131001141820400)内人民币1.2亿元资金转入中间账户后,我行严格依据

天通知存款业务规则进行管理。在存款存续期间,该笔资金处于受限状态,众合科技无权独立调用。业务到期后,包含本金人民币1.2亿元及利息人民币

万元在内的全部资金,已按照预先约定路径,直接转回至原募集资金专户,实现资金闭环管理,有效避免了与众合科技自有资金的混用,充分保障了募集资金的独立性与安全性。”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上述事项后,已提示公司防止再次发生该类事项。公司已强化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意识,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再次出现该类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2025年11月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4年度存在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出具了《关于对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

号)。

(二)募投项目投资建设进度保荐机构在2025年度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存在募投项目投资建设进度缓慢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截至2025年

日,公司募投项目“基于自研芯片的数字孪生工业控制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大交通领域数字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无人感知技术研发项目”的投资进度(累计投入金额/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分别为18.28%、30.34%和4.03%,公司前期已披露预期三个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均为2026年

月,募投项目目前的投资进度较为缓慢。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上述事项后,已提醒公司后续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三)经营业绩波动2024年度和2025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02,379.36万元和228,449.5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436.03万元和-6,226.2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3,538.48万元和-9,979.73万元。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但业绩亏损扩大的主要原因包括:智慧交通业务项目不同公司项目毛利率存在差异,2025年交付的项目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下降;因上年股权处置等原因,公司2025年非经常性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随着山西单晶基地等竣工投入使用,折旧等费用增加;受半导体浦江基地等建设投入影响,融资规模增加,2025年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以及基于公司空天信息业务转型战略,研发投入及场景开发投入等增加影响。

保荐机构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保荐业务》,每年对公司开展定期现场检查,持续关注了公司业绩波动情况,并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除2024年度存在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鉴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剩余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