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材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认为公司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完成。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认为公司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完成。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参会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赵 曼 田志龙 吴德军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