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以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子公司)负责人和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津证监局。
第三章 定期报告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重要事项;
(四)财务报表;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各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备案。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认为应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起草信息披露文件草稿报送董
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进行审定;应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四)经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授权后,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或备案;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办公室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编制、审核、上报流程:
当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问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在情况核实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后,上报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宣传的审核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宣传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过程中泄漏公司内幕信息。对外宣传的文件应经各单位领导审核,并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公司重要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总会计师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节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相关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对其提
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五节 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等资料。
第六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并于每年初将上年的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后送至公司档案室进行归档,档案应永久保管。
第六十一条 查阅已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需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
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公司的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中介机构、调研的金融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十四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做好财务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相应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人员擅自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导致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受到监管部门查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参与年报编写的部门及主要人员应当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明确。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等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相应的处分,并可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公司应当依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低级信息披露错误,被有关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等相应的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铁物股份董办〔2023〕24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