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关于对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3〕342号
关于对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410室-111,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控股)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因融资融券业务违约,国美控股持有的中关村股份于2023年2月1日至2月3日期间被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强制平仓,减持金额为10,294.12万元,减持数量为
1,562.10万股,占中关村总股本的2.07%。其中,1,022.34万股来源于非公开发行认购,占中关村总股本的1.36%。国美控股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前述股份的减持计划,且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中关村股份总数的1%。
国美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