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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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3-077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9,785,721.42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上庄)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号为(2023)京0108民初41182号,尚未开庭审理,现对本案情况予以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中实上庄与被告就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部地区整体开发”翠湖科技园某居住用地项目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原被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中实上庄积极履行己方义务,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中实上庄多次催收,但被告依然对拖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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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置若罔闻,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中实上庄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7,281,324.17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7月12日的资金占用损失费2,184,397.25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费(以7,281,324.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标准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20,00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下属公司存在一项作为原告的诉讼进展事项,具体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实上庄因与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实上庄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385.9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及本案保函费、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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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中实上庄收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23)陕0112民初931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85.9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85.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
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76元,减半收取计24,0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67元,由被告负担19,321元,于上述付款时间给付原告。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中实上庄诉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及受理信息;
2、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2民初9310号《民事判决书》;
3、北京法院网页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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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