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仲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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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3-107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仲裁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一法院已受理,案件二、案件三仲裁委员会均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仲裁申请人)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14,373,459.55元,其中:案件一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21,717.25元,案件二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462,224.31元,案件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389,517.9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上庄)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号为(2023)京0106民初21249号,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因中实上庄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济南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本案已受理,案号为(2023)济仲裁字第4723号,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三:因中实上庄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济南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本案已受理,案号为(2023)济仲裁字第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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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因“北京地铁16号线某合同段马连洼站”工程项目混凝土所需,被告与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后续为保障涉案项目正常施工,原告及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共同就涉案项目签订《补充协议》,原告积极履行己方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依然对拖欠事实置若罔闻,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故中实上庄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1,939,782.5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6月29日的资金占用损失费581,934.75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费(以1,939,782.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以上款项共计为人民币2,521,717.25元。
案件二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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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因承建“军队安置住房北京西北旺统建项目某地块住宅楼工程”项目与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供应了混凝土,但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混凝土采购款。被申请人拖欠混凝土采购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中实上庄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请求
1、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混凝土采购款共计7,739,173.15元;
2、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23年8月2日的违约金1,393,051.16元,并支付2023年8月3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货款7,739,173.15元为基数按LPR四倍标准计算);
3、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30,000.00元;
4、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5、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案件保函费。
以上款项共计为人民币9,462,224.31元。
案件三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因承建“中关村移动智能服务创新园项目(上地?元中心)某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与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申请人积极履行己方义务,但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采购款。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拖欠混凝土采购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中实上庄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请求
1、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混凝土采购款共计1,931,794.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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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23年8月2日的违约金347,723.08元,并支付2023年8月3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货款1,931,794.91元为基数按LPR四倍标准计算);
3、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10,000.00元;
4、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5、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案件保函费。
以上款项共计为人民币2,389,517.99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仲裁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实上庄诉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及受理信息;
2、案件二《仲裁申请书》;
3、济南仲裁委员会(2023)济仲裁字第4723号《受理通知书》;
4、案件三《仲裁申请书》;
5、济南仲裁委员会(2023)济仲裁字第4725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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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