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查股网  2024-04-19  中 关 村(000931)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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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监事会指公司监事会;监事指公司所有监事。第五条 在公司存续期间,均应设置监事会。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六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比例不低于监事总数的1/3。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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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九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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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含2/3)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会议通知,通过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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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传真、专人送达等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议案的审议及表决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规则第十三条所述监事会职责,会议讨论的议案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时发现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二)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经会议讨论后向董事会提出相应议案;

(三)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与会代表应认真对提交的有关议案进行讨论,并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权在监事会上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的决议须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列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监事会表决的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表决可以通过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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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监事会决议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规则的修改亦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列明事项,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监事会。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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