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仲裁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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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045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仲裁及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一、案件二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件三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仲裁申请人)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23,188,113.47元,其中:案件一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7,092,746.88元,案件二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132,677.29元,案件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962,689.3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新材料)因与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本案已受理,案号为(2024)京仲案字第04640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中实新材料因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本案已受理,案号为(2024)京仲案字第04572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三: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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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已受理,案号为(2024)京0106民初16135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实新材料)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因承建“教学科研楼工程项目”“北京某研究所扩建工程项目”“北体育馆工程项目”“北京某大学大楼工程项目”以及“北京新街口1205工程”,分别与申请人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供应了混凝土,被申请人却未按时支付货款。截至申请仲裁之日,上述五个项目被申请人合计拖欠申请人货款13,972,666.85元。被申请人拖欠货款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申请人逾期付款损失,故中实新材料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混凝土货款13,972,666.85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24年3月14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515,080.03元,并支付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LPR利率四倍计算);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律师费600,00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00元;
(以上共计17,092,746.88元)
5、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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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实新材料)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因承建“北京某安置住房及综合整治项目”项目与申请人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混凝土,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被申请人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中实新材料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混凝土货款2,570,065.5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24年3月14日的逾期利息损失462,611.79元,(按照欠款金额的18%计算)并支付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利息损失(以欠款为基数按LPR利率四倍计算);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100,000.00元。
(以上共计3,132,677.29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案件三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因“北京某安置住房”工程项目混凝土所需,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一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仍不付款,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中实新材料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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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物欠款2,930,283.57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5月17日金额为2,962,689.30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仲裁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29日、2023年9月28日、2024年1月25日披露了《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仲裁的公告》《关于下属公司提起仲裁及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2023-107、2024-007),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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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涉案金额(元) | 案由 | 判决结果 | 案件进展 |
(2023)京0108民初41182号 | 中实新材料 |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 9,785,721.42 | 买卖合同纠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4)京01民终3176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已按照判决结果全部回款 |
(2023)京0106民初21249号 | 中实新材料 |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2,521,717.25 | 买卖合同纠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4)京02民终2834号】,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实新材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已按照判决结果全部回款 |
六、备查文件
1、案件一《仲裁申请书》;
2、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2024)京仲案字第04640号】;
3、案件二《仲裁申请书》;
4、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2024)京仲案字第04572号】;
5、案件三《民事起诉状》及受理信息;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1民终3176号】;
7、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京02民终2834号】。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O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