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及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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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060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及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6,585,690.06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京0114民初15628号】,该案件将于2024年9月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中实新材料与被告签订《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中实新材料向被告承建的北部农村地区前沙涧某项目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中实新材料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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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经多次催促,被告仍不付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物欠款6,141,260.5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5月17日金额为444,429.56元);
(以上共计6,585,690.06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31日、2024年1月25日披露了《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下属公司提起仲裁及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2024-007),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元) | 案由 | 判决/调解结果 | 案件进展 |
(2023)京0108 | 中实新材料 |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 | 2,270,424.74 | 买卖合同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8民初44143号】,判决如下: 1、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 | 一审已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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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元) | 案由 | 判决/调解结果 | 案件进展 |
民初44143号 | 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839,343元;2、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39,343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3、驳回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
青仲受通字(2023)第1557号 | 中实新材料 |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2,881,188.20 | 买卖合同纠纷 | 青岛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青仲裁字(2023)第1557号】,仲裁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时间为到账时间)支付申请人货款2,430,000.00元(分四期支付);2、在被申请人付款前,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开具足额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欠税证明,且申请人应完成关于“尚未开具发票的款项的税率为13%”的补充协议的签署,并按双方签署的《物资采购合同》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应付款材料,否则被申请人有权暂缓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3、若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以剩余未付货款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支付申请人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且申请人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按时、足额已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下,仍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含强制执行费);5、本案仲裁费29,764.00元退费后计收17,275.00元、财产保全费、保全保函费、律师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达成和解 |
六、备查文件
1、中实新材料诉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京0114民初15628号】;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8民初44143号】;
4、青岛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青仲裁字(2023)第1557号】。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O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