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火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聘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安全监察与应急管理局局长、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工作组向提名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提案,经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专人送达、电话、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会委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