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火股份:市值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5-04-22  神火股份(000933)公司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活动,确保公司市值管理活动的合规性、科学性、有效性,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公司章程等内外部制度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规范、诚实、依法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市值影响因素,结合行业及市场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值管理体系,合理运用各类市值管理方式,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协同公司各部门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设置负责市值管理的机构,明确人员职责,长期持续对公司市值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监控,建立常态化的市值波动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分)公司协同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工作。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的建议或措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市值管理的总体战略,确保市值管理活动与公司的整体战略相一致,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审定市值管理相关制度和决议,监督市值管理方案实施,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落实。

(三)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主动及时研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具体举措,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四)在构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关内部制度,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分管业务领域的公司质量提升工作,并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二)积极主动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三)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五)积极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推动落实董事会市值管理相关决策部署,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执行情况。

(二)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经营、相关重大事件等可能影响公司市值的情况及进展。

(三)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四)加强资本市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

(二)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三)发现公司市值管理执行情况、市值等关键指标、舆情等出现异常时,及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为目标,采用资产运营与资本运作双轮驱动方式,在进行延链补链强链的同时,积极寻求新能源、新材料等商机,努力实现公司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整体估值的持续提升。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实现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与公司股东利益相一致,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合理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合理制定分红政策,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认真落实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积极拓宽投资者沟通渠道、丰富沟通形式、健全沟通机制,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提升双向沟通质量和效果,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投资价值的理解和认同。

(五)信息披露

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的原则,以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为目标,及时、审慎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持续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真实投资价值,促使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断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六)股份回购

结合公司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条件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评估并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努力维护公司市值稳定,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ESG管理。把ESG管理工作作为开展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积极推进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不断完善ESG体系建设,准确识别风险、把握机遇,增强发展稳定性和韧性,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价值和资本市场形象,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及时全面的舆情监测与危机预警机制,积极运用AI技术、智能化工具等,辅助开展舆情监控,保证内外部信息畅通,强化危机的预防和应对能力。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的舆情,做到及时响应、主动发声,防范虚假信息误读误解风险,维护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司品牌良好形象。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持续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公司应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努力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 针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积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应对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二)保持与监管部门沟通,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必要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

(四)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五)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六)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