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火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有9 名拟激励对象不再纳入 本次激励对象范围,其中:2 名拟激励对象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 生在其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时间之后(经公司核查并根据前述 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其在股票买卖操作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信息),本着审慎性原则,2 名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获授权益的资格;2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首次拟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5 名拟激励对象因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不再纳 入本次激励对象范围。根据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 董事会拟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 调整,将上述激励对象拟获授股数调整至预留部分。调整后,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468 人调整为459 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总量不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18.00 万股调整为 1,384.95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9.81%,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4.036 万股调整为157.086 万股,占本 次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19%。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 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第十届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 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成 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 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 年9 月29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384.95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83 元/股,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第 十届七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 意见之签字页)
钱世政
秦永慧
熊 慧
2026 年9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