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文件,并听取相关人员介绍情况后,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风险评估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110A016467号)充分反映了截至2023年6月30日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因经营性往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关于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冼国明、谢宏、梁俊娇、胡晓珂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