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10月9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2024年半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2元(含税),共计 706,709,370 元。
2、自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公司股本总额在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原则,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基数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533,546,8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公司总股本为3,533,546,850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不变。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7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0月18日
红利发放日为:2024年10月1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0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0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717 |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 | 08*****506 | 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3 | 08*****193 |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
4 | 08*****231 |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5 | 08*****206 | 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10月10日至登记日:
2024年10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咨询电话:0319-2098828传真电话:0319-2068666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资料;
2、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