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做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 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楚金桥 | 赵静 | 武龙 |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