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白鹭纤维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为其提供担保,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展日常业务提供相关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规划,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楚金桥 赵静 武龙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