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26  新乡化纤(000949)公司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新区办公楼507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邵长金先生

(六)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645,764,4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02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42,507,0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16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03,257,3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85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7,930,6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7,930,6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07%。

(七)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37,991,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63%;反对7,773,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72%;反对7,773,0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二)审议《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方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968,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8%;反对28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41,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546%;反对28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4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关联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45,475,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2%;反对28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41,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546%;反对28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4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2>表决结果: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鲁鸿贵、周耀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