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新乡化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3,602,14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8,999,975.6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4,473,633.2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4,526,342.4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5月9日出具大信验字[2024]第16-00003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并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情况
考虑到本次发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银行账户的金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拟投入资金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三期工程 | 104,466.76 | 70,000.00 | 25,000.00 |
2 | 年产一万吨生物质纤维素纤维项目 | 72,603.48 | 48,000.00 | 40,367.07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00.00 | 20,000.00 | 20,000.00 |
合计 | 197,070.24 | 138,000.00 | 85,367.07 |
注:募集资金总额为868,999,975.68元,扣除承销、保荐费14,001,999.62元(含税)后的854,997,976.06元存入募集资金专户,该金额854,997,976.06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审计验资费、律师费、发行登记费、发行信息披露费等)1,327,233.73元(含税)后为853,670,742.33元。
截止2024年5月2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共计136,578.68万元。其中: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并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61,367.07万元。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以自筹资金 投入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年产10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三期工程 | 104,466.76 | 25,000.00 | 79,940.81 | 25,000.00 |
2 | 年产一万吨生物质纤维素纤维项目 | 72,603.48 | 40,367.07 | 56,637.87 | 36,367.07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00.00 | 20,000.00 | - | - |
合计 | 197,070.24 | 85,367.07 | 136,578.68 | 61,367.07 |
三、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截止2024年5月2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136,578.68万元,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资金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4]第16-00072号),认为公司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截至2024年5月20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核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协 | 杨惠元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