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7-01  新乡化纤(000949)公司公告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为子公司

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乡菌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菌草新材”)正在进行菌草生物质纤维产业化研发中试项目,拟为相关项目申请银行借款金额1.2亿元,由公司和河南省中原农谷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农创”)分别按照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7,200万元和4,800万元。

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乡菌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菌草新材提供相关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200万元。

近期,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菌草新材与该银行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下形成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7,200万元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菌草新材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13日,法定代表人季玉栋,注册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长路南侧15号,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菌草新材尚未正式开展生产经营。

2、产权及控制关系:菌草新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菌草新材60%股份,中原农创持有菌草新材40%股份。

3、菌草新材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4、截至2023年12月31日,菌草新材的总资产7,899.75万元,负债总额6.17万元,净

资产7,893.59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23.12万元,净利润-23.12万元。(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3月31日,菌草新材的总资产10,843.40万元,负债总额60.98万元,净资产10,782.42万元,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0.08万元,利润总额-111.17万元,净利润-

111.17万元。(未经审计)

5、菌草新材资信情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为其提供担保,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民生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年;

5、担保金额:主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7,2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子公司开展正常业务发展需要,有助于推动公司整体业务发展。被担保人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信用记录良好,其关键管理等人员由公司委派,风险可控,获得该担保将有助于其拓展融资渠道,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被担保方未来有偿还债务能力。本次担保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菌草新材其他股东已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担保公平、对等。同时本次被担保方菌草新材已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即对外担保总余额为43,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度(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95%。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保荐人对新乡化纤本次为子公司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协杨惠元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