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14  重药控股(000950)公司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13日(星期四)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13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303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代)袁泉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2023年4月11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145,681,1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71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47,195,2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33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98,485,9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38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87,494,2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1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87,494,2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187%。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终止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2,098,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73%;反对3,5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911,8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056%;反对3,5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9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2,086,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63%;反对3,59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899,8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918%;反对3,59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2,097,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72%;反对3,58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910,4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040%;反对3,58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9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陈笛、陈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