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的落实和执行,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基本真实、准确、客观。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已较为合法、合理、系统、完整,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经营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已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和落实,有力地保证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公司的经营风险能够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能够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续聘2023年度年报审计机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独立法人主体,具备为计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要求。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独立法人主体,具备为计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
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将本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关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是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交易情况合理预测的基础上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六、关于重药股份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3、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
4、已制定的《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化医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存
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5、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6、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事项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解聘袁泉的总经理职务、刘伟的副总经理职务。
经审阅刘伟先生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同意聘任刘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八、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同意刘伟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章新蓉、龚涛、李豫湘、赵建新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