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济药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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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湖北证监局。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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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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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编制内容与格式按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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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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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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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 披露;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 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 项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公告方式向股东 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 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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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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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
(一)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其他 相关部门、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应积极予以配合,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审核同意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 有关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获悉本制度所述的重 大事件时,应即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 事件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及时组织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编制信息披露内容,以书面形式呈报董事长审核,按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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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证券法务部(风控审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 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长;
(二)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工作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 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 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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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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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风控审计部)负责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签署的与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其他文件;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传 递、审核、披露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证券法务部(风控审计部)负责。公司证券法务部(风控审计部) 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汇集、整理及归档工作,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及其他信 息披露文件应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后存档。
第五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向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正式行文时,须以书面形 式呈报公司董事长,相关文件由公司证券法务部(风控审计部)存档保管。
第五十五条 由董事会秘书指定公司证券法务部(风控审计部)的专人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档案保管工作,保管期限为10 年。
第七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度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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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评估公司经理层执行内控制度的成效。
第九章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证券法务部(风控审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董事长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送,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法务部(风控审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十三条 证券法务部(风控审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 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 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公司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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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章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公司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当督促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公司发生的应当披 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子公司负责人应将 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可 能影响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 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 披露。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风控审计部)向子公司收集相关信 息时,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或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由证券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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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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