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查股网  2024-04-22  首钢股份(000959)公司公告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目 录

审核报告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说明1-6

审核报告

正华专审字(2024)第0029号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财务公司”)管理当局对首钢财务公司2023年12月31日与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关的风险评估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以及保持其有效性,是首钢财务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首钢财务公司所做的与其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关的风险评估说明发表意见。

我们在审核过程中,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首钢财务公司与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未发现首钢财务公司存在违反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95号)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3〕34号)规定的情况。

风险管理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风险管理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风险管理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推测未来风险管理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本报告仅供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时使用。未经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说明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银监复[2014]949号文、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保监局”)京银监复[2015]407号文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企业,于2015年7月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351317077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原北京银保监局颁发的编码为L0219H2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亿元,经北京爱思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北爱验字[2015]第007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其中: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6亿元,持股比例80%,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亿元,持股比例20%。本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0亿元增加至人民币50亿元,增资由北京爱思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北爱验字[2016]第006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其中: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24亿元,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6亿元。本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亿元增加至人民币100亿元,增资由北京爱思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北爱验字[2017]第001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其中: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40亿元,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10亿元。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36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邹立宾。本公司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党群工作部)、财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信息管理部、审计监察部、结算业务部、公司业务部、金融市场部、司库运营部等9个部门。本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本公司的母公司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合规性管理与风险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环境

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本公司已按照《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且对董事会和董事、监事、经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

经理层之间各负其责、规范运作、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本公司按照经营管理的需要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要求设置了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信息管理部、结算业务部、公司业务部、金融市场部、审计监察部、风险管理部、司库运营部九个部门。公司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日常经营情况

1、本公司按照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日常业务,目前面向成员单位开办协助成员单位实现款项支付的结算业务和其他各类存款业务、信贷业务、中间业务等业务品种,不存在违反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95号)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3〕34号)规定的情况。

2、本公司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3、本公司董事会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4、本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财务、会计制度。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本公司按期向北京监管局报送财务报表和1104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及金融监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

5、本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按照原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进行资产分类,按照财政部、原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提取资产损失专项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

(三)主要业务的风险控制

1、存款和结算业务管理

本公司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结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授信业务核算操作规程》等业务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有效防止了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行为,防止金融诈骗等非法活动,确保了本公司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1)在成员单位存款业务方面,本公司严格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成员单位资金的安全,维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严格执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存款人开、销户管理规定。严格管理预留签章和存款支付凭据,提高对签章、票据真伪的甄别能力,有效地防止诈骗活动。建立了本公司与成员单位、本公司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目之间的定期对账制度。

(3)本公司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本公司对票据、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严格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入库、登记、领用手续,定期盘点查库。

(4)资金集中管理方面,本公司通过银行现金管理系统对成员单位实施资金归集。成员单位在当地开户行开设结算账户,通过银行柜台或互联网传输路径实现资金结算,严格保障结算的安全、快捷,同时具有较高的数据安全性。

2、信贷业务控制

本公司信贷业务的对象限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成员单位。本公司信贷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建立了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建立了较完善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制定了各类融资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包括《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程》《贷款管理办法》《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等。对现有业务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并定期对业务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目前,本公司信贷业务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委托贷款等。

(1)本公司设立独立的授信风险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授信管理,授信岗位设置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2)本公司建立了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贷款审批。

(3)本公司建立了授信操作规范,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

(4)本公司建立了贷款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贷款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贷款的真实状况,确保贷款质量的真实性。

(5)本公司建立了授信风险责任机制,明确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3、会计内部控制

本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本公司会计岗位设置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操作,本公司明确规定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事,超越权限必须经过授权审批,才可办理。本公司对会计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会计账务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相符。

本公司建立了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的披露会计、财务信息,满足股东、监管当局对信息的需求。

4、内部稽核控制

本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稽核制度,设立审计监察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建立了《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工作操作细则》等制度,对公司的经济活动全程进行内部稽核和监督。针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性、准确性、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内部控制薄弱环节、管理不完善之处和由此导致的各种风险,向管理层提出有价值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5、信息系统控制

本公司信息系统建成于2015年9月,采用北京九恒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九恒星集团企业资金结算管理系统,并由其提供后续服务支持。主要是为成员单位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和信贷管理。随着国家金融政策调整,集团一体化管控深入,公司新业务的陆续开展,集团资金管控水平和效率提升要求,资金结算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并与首钢集团浪潮核算系统对接,升级改造后的资金结算管理系统2022年正式运行。具体业务操作根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进行权限划分,保证业务操作的安生性。目前本公司信息化系统运行稳定正常。

(四)内部控制总体评价

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完善的,执行是有效的。在资金管理方面公司较好的控制了资金流转风险;在信贷业务方面公司建立了相应的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程序,使整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三、本公司经营管理及风险管理情况

1、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资产581.32亿元,其中:存放同业款项176.94亿元、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1.71亿元;总负债465.82亿元,其中:吸收存款465.20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86亿元,实现利润总额5.94亿元,实现净利润4.3亿元。

2、管理情况

本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条例以及公司章程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

3、监管指标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规定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100% = 24.74%本公司资本充足率为24.74%%,高于监管要求。

(2)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

票据承兑余额/资产总额=560,124.63/5,813,205.74=9.64%本公司票据承兑余额占资产总额比例为9.65%,低于15%。

(3)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80%

贷款比例=贷款余额/(存款余额+实收资本)=68.95%本公司贷款比例为68.95%,低于80%。

(4)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39.76%

本公司流动性比例为39.76%%,高于监管要求。

(5)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集团外负债敞口/资本净额=0本公司集团外负债敞口为0。

(6)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票据承兑余额+转贴现总额)/资本净额=87.14%本公司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与资本净额比例为87.14%,符合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监管要求。

(7)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

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存款总额=50,011.96/4,651,970.77=1.08%本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与存款总额比例为1.08%,低于10%。

4、截至2023年12月31日,股东在本公司的存、贷款情况(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投资金额存款发放贷款和垫款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800,000.00393,970.881,500,894.00
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05,862.800.00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吸收存款91.71亿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在本公司的存款余额占本公司吸收存款余额的比例为

19.71%。

本公司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发放贷款及垫款120.67亿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在本公司的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占本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的比例为

34.32%。

经自查,本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和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各项监管指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本公司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等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4年1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