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查股网  2024-12-11  首钢股份(000959)公司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或“公司”)财务管理、经济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钢股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各项具体制度,应遵循本制度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首钢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四条 财务部门作为首钢股份财务管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培训,以及组织贯彻执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本项业务体系及业务流程的总体设计及优化,对相关单位的职责进行明确,协调解决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各单位

各单位负责依据本制度开展各项经济活动。

第三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 首钢股份实行统一财务管理,执行统一会计政策,

建立统一会计核算体系。首钢股份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按照垂直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相应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首钢股份总会计师作为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 首钢股份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上岗执业资格且有相应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部门主管和会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根据财务业务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不相容工作。

第九条 首钢股份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并依法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条 公司会计期间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境外子公司以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为其记账本位币。

第十二条 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一)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公司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

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公司(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二)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

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公司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

金融资产:

(1)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除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外,公司将其余所有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4.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公司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评估,以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此外,公司对可能导致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仅在公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在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进行重分类,否则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不得进行重分类。

(三)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

公司将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对于未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此类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该等金融负债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终止确认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金融负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

如果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

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公司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公司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公司的权益工具。

(四)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司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五)金融资产减值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合同资产;

4.租赁应收款;5.财务担保合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除外)。

1.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

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公司需考虑的最长期限为企业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限(包括考虑续约选择权)。

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若某一客户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客户显著不同,或该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之外,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款项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坏账准备。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1)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组合1: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2:信用等级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应收账款:应收货款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逾期天数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的账龄自确认之日起计算。

其他应收款:

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1:备用金及押金等

其他应收款组合2:其他往来款

对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公司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按账龄划分组合的其他应收款,账龄自确认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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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公司考虑的信息包括:债务人未能按合同到期日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已发生的或预期的金融工具的外部或内部信用评级(如有)的严重恶化;已发生的或预期的债务人经营成果的严重恶化;现存的或预期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变化,并将对债务人对公司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3.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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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3)公司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4.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5.核销

如果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公司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金额。但是,按照公司收回到期款项的程序,被减记的金融资产仍可能受到执行活动的影响。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六)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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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目前可执行该种法定权利,同时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第十三条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一)外币业务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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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根据非货币性项目的性质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二)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资产负债表日,对境外子公司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或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现金流量表所有项目均按照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项目反映。

由于财务报表折算而产生的差额,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项目下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

处置境外经营并丧失控制权时,将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全部或按处置该境外经营的比例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存货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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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一)存货的分类

公司存货分为原材料、产成品、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等。

(二)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公司存货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认方法

可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四)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公司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存货跌价准备在原已计提的金额内转回。

(五)存货的盘存制度

公司存货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

(六)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公司低值易耗品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和分次转销法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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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第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为公司的联营企业。

(一)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作为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

对于以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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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投资当期的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在转换日,按照原股权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股权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与其相关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在改按权益法核算时转入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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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公司的部分,在抵销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但公司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减值损失的,不予以抵销。

(三)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控制是指公司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子公司,是指被公司控制的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首先判断是否由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认为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不考虑享有的保护性权利。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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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当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含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20%(不含)以下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不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能够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形成重大影响。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原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入当期损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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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损益。

因其他投资方增资而导致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公司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四)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1.公允价值计量转权益法核算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转按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直接转入留存收益。

然后,比较上述计算所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两者之间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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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核算转成本法核算

投资方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或者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按有关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指引进行会计处理。

3.权益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剩余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剩余股权投资如果满足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企业可以选择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4.成本法转权益法

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施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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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处置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然后,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因其他投资方增资而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5.成本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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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原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入当期损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见第二十三条资产减值。

第十六条 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公司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一)共同经营

共同经营是指公司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公司确认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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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2.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3.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4.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二)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公司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公司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有关权益法核算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固定资产才能予以确认。

公司固定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对于被替换的部分,终止确认其账面价值。

(二) 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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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在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按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残值,公司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如下:

类别折旧年限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25-4353.80-2.21
机械动力设备12-2857.92-3.39
运输设备1059.50
电子设备1059.50
工业炉窑1357.31
冶金专业设备1955.00
工具及其他用具14-2256.79-4.32

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按扣除已计提的固定

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计算确定折旧率。

公司应对除下列各项外的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对于以下两类固定资产,不应再继续计提折旧:1.未提足折旧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2.已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减值

固定资产计提资产减值方法见第二十三条资产减值。

(四)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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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的,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五)大修理费用。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生的大修理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在定期大修理间隔期间,照提折旧。

(六)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将固定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以及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损毁、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七)公司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清查中发现固定资产的损溢应及时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八)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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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收入、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第十八条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成本按实际工程支出确定,包括在建期间发生的各项必要工程支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此前列于在建工程,且不计提折旧。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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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在建工程计提资产减值方法见第二十四条资产减值。第十九条 工程物资工程物资是指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

购入工程物资按成本计量,领用工程物资转入在建工程,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存货。

工程物资计提资产减值方法见第二十四条资产减值。

第二十条 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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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但不包括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

1.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时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正常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

2.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三)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专门借款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专门借款通常应当有明确的用途,并通常应当具有表明该用途的借款合同。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资本化。

2.一般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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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借款是除专门借款之外的借款,相对于专门借款而言,一般借款在借入时,其用途通常没有特指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构建或者生产。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为: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占用一笔一般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占用一笔以上的一般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3.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四)借款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的处理:

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将发生金额较大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辅助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将发生金额较小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因银行借款而发生的手续费,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2.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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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同时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时,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2)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由于取得外币借款日、使用外币借款日和会计结算日往往并不一致,而外汇汇率又在随时发生变化,因此外币借款会产生汇兑差异。其每一会计期间所产生的汇兑差额(指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为构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外币借款所产生的汇兑差额,是购建固定资产的一项代价,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出于简化核算的考虑,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使用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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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权资产确认条件

使用权资产是指公司作为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在租赁期开始日,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公司作为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公司作为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公司作为承租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拆除复原等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后续就租赁负债的任何重新计量作出调整。

(二)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方法

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公司作为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三)使用权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见第二十四条资产减值。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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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无形资产才能予以确认。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及字号、著作权、冠名权、域名权、软件、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特许权、数据资源等。

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为有限的,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采用能反映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摊销方法,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作摊销。

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与以前估计不同的,调整原先估计数,并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出现减值迹象时进行减值测试;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无形资产计提资产减值方法见第二十四条资产减值。

第二十三条 研发支出

公司研发支出为公司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研发人员职工薪酬、技术服务费、检测费其他费用等。其中研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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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工资按照项目工时分摊计入研发支出。公司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研,有关研究活动的例子包括:为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置、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有关开发活动的例子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含新技术的工具、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新的或经改造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所选定的替代品的设计、建造和测试等。

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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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开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公司研究开发项目在满足上述条件,通过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可行性研究,形成项目立项后,进入开发阶段。

已资本化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开发支出,自该项目达到预定用途之日转为无形资产。

第二十四条 资产减值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制度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公司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等(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除外)的资产减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资产的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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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

就商誉的减值测试而言,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确定的报告分部。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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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二十五条 长期待摊费用

公司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成本计价,并按预计受益期限平均摊销。对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其摊余价值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职工薪酬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二) 短期薪酬

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奖金、按规定的基准和比例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如果该负债预期在职工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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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且财务影响重大的,则该负债将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

(三)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计划包括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1.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计划等。

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企业年金,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有条件的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

2.设定受益计划

对于设定受益计划,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由独立精算师进行精算估值,以预期累积福利单位法确定提供福利的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导致的职工薪酬成本包括下列组成部分:(1)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益计划修改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2)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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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3)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上述(1)和(2)项计入当期损益;(3)项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不会在后续会计期间转回至损益,但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四) 辞退福利

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实行职工内部退休计划的,在正式退休日之前的经济补偿,属于辞退福利,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期间,拟支付的内退职工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正式退休日期之后的经济补偿(如正常养老退休金),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第二十七条 预计负债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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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如果清偿已确认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八条 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一)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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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2.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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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三)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在修改日,公司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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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制度的上述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中,授予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被激励对象先认购股票,如果后续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股票。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在授予日,公司根据收到的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库存股和其他应付款。

第二十九条 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一)收入确认

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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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1.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二)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1.销售商品合同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通常仅包含转让钢材等商品的履约义务。公司通常在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的基础上,以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取得商品的现时收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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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的转移、商品实物资产的转移、客户接受该商品。

2.提供服务合同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提供服务合同通常包含提供劳务服务、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的履约义务,由于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的履约部分收入款项,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按照投入法,根据发生的成本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三十条 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及合同履约成本。

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是指公司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公司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存货等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将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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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确认的资产和合同履约成本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当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时,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一)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存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第三十一条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在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并能够收到时确认。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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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对于货币性资产的政府补助,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补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除此之外,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对于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能够形成长期资产的,与资产价值相对应的政府补助部分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余部分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采用总额法。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则计入递延收益,于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确认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对相同或类似的政府补助业务,采用一致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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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除由于企业合并产生的调整商誉,或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计入所有者权益外,均作为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确认

根据资产、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

各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1.商誉的初始确认,或者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除外);2.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能够控制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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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除外)。

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计量

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并反映资产负债表日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

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除非是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1.企业合并;

2.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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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三)列示

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1.公司内该纳税主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公司内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

第三十三条 租赁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一)租赁的识别

在合同开始日,公司作为承租人或出租人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认定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二)公司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1.短期租赁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除外。公司将短期租赁的租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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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低价值资产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公司将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3.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采用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包括: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以及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后续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4.租赁变更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1)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2)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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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额相当。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公司重新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公司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公司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 公司作为出租方

公司作为出租人时,将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除融资租赁之外的其他租赁确认为经营租赁。

1.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中,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按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公司作为出租人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公司作为出租人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经营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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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中的租金,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当期损益。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租赁变更

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公司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1)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2)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融资租赁发生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公司分别下列情形对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1)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公司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2)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及维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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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及维简费于提取时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及维简费按规定范围使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 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股份回购中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减少所有者权益,回购、转让或注销公司股份时,不确认利得或损失。

转让库存股,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库存股账面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注销库存股,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减少股本,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与面值的差额,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三十六条 企业合并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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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合并日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前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确认。

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按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进行后续计量;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日支付的对价与购买日之前已经持有的被购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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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之和。对于购买日之前已经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已经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为购买日当期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原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三)企业合并中有关交易费用的处理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

(一)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公司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合并范围包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母公司编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要求保持一致,公司间的重大交易和往来余额予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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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视同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自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之日起纳入公司的合并范围,将其自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之日起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分别纳入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

在报告期内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其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所拥有的部分,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少数股东分担的子公司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三)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以及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因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而取得的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均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四)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的处理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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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与商誉之和,形成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与原有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采用与原有子公司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与原有子公司相关的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入当期损益。

(五)分步处置股权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理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股权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公司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分步处置股权直至丧失控制权时,剩余股权的计量以及有关处置股权损益的核算比照前述“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的处理”。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分别进行如下处理:1.属于“一揽子交易”的,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2.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在丧失控制权时不得转入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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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

(一)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期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合规的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三)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告。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四)年度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中期财务报告应按以下原则编报:

1.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2.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3.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4.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作了调整或者修订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5.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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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六)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告。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 会计核算管理

(一)公司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应与公司保持一致,如与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子公司需按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对其报表进行调整后上报公司。

(三)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真实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四十条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一)公司会计信息化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会计核算,生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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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单位会计信息化系统执行标准业务场景和流程规范,系统支持的业务场景和流程禁止线下处理;完整、准确应用系统功能,禁止部分应用或者不应用已部署功能。

(三)各单位发生会计科目、辅助核算、业务场景、业务流程、会计核算规则、业财转化规则、财务报表数据规范等调整变更,必须履行公司申请及评审程序。未经评审通过,禁止调整。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要求所有经营活动全面纳入预算管理范畴。预算编制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原则进行;按照先业务预算、专项预算,后分预算,最后总预算的先后顺序编制,各单位要形成完整全面预算材料,并按照要求上报公司财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分析确定预算执行结果与预算指标之间的差异,提出改善建议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月度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督促各单位改进和强化预算执行,发挥预算的导向和控制作用。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规定时间完成预算材料编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预算调整由各单位发起申请,经公司预算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在公司年度预算目标内的预算调整,报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涉及公司年度预算目标调整,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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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预算审批流程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四十六条 公司资金管理以“强化资金流入流出全过程预算控制,增强企业资金保障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防范资金风险”为指导,建立资金预算、调度和监控管理体系。包括资金预算管理、资金结算管理、外汇资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融资管理、融资担保、资金监控与安全管理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全面资金预算管理。资金预算分为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资金计划。年度资金预算包括现金流预算及投资、融资单项预算,纳入年度预算履行审批程序。月度资金计划采取现金流预算编制的方式,以损益等相关预算为基础,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平衡安排。首钢股份公司月度资金计划经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四十八条 资金结算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承兑汇票等收支管理。各单位对本单位资金安全性负责,根据重要性原则,建立资金支出分级授权审批机制,大额资金运作事项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

第四十九条 外汇资金管理主要包括境内外币账户与境外账户管理、外汇融资管理、外汇收支结算与结售汇管理等。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外管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相关业务。

第五十条 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结算账户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公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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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结算账户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总会计师审批。子公司开立银行账户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总会计师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严禁私自开立结算账户。

第五十一条 融资管理包括发行股票、各类债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开立承兑汇票等需要按期还本付息或兑付的负债。各单位应当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杜绝债务违约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金融资信。公司发行股票、债券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其他融资业务纳入月度资金计划。

第五十二条 融资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发生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前,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资金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人、财、物的独立,不相容业务必须分由不同人员负责管理。加强对资金管理相关人员的职业素质教育,降低职业道德风险。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营债权管理

经营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一)各单位发生经营债权,要合理确定债权规模和授信期限,建立债权总量控制机制,实施债权全生命周期管理,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二)各单位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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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授信期限、业务办理情况等进行收款。

(三)各单位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各类经营债权进行减值测试,履行审批程序后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账务处理。

(四)各单位确认发生资产事实损失并取得确凿证据,无论是否计提或全部计提资产减值,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存货管理

(一)各单位各类存货应按照物料进行收发存管理,以实际成本进行库存核算,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

(二)各单位要坚持“低库存”管理理念,以销定产,按需采购,不断降低资金占用。

(三)各单位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各类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履行审批程序后,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账务处理。

(四)公司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各单位定期进行存货盘点,每年至少实地盘点一次,盘点结束后,应编制盘点报告,反映实物与财务账面之间差异的数量和金额,以及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

(五)各单位发生存货盘亏盘盈情况,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财务核算。

(二)公司按固定资产分类执行统一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公司定期开展固定资产减值测试,出现减值迹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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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在履行审批程序后计提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盘点。每年四季度,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公司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按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财务部门负责账务处理。

第五十七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财务部门负责无形资产财务核算。

(二)各单位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测试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财务部门在履行审批程序后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十八条 资产评估管理

资产评估是委托评估机构对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等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的行为。

(一)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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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资产涉诉;

10.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二)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4.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5.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三)各单位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五十九条 国有产权登记管理

国有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企业对持有的国有股权及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产权登记统一使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产权登记证(表)。

(一)产权登记范围:

1.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

2.公司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所属事业单位;

3.公司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各级企业直接设立的境外分公司和项目部等非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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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1.为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2.为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三)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条 生产成本

(一)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工序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各项费用计入成本必须坚持直接费用直接计入,间接费用分配计入的原则。间接费用的分配标准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不得任意变动。

(三)成本核算必须按照实际发生额核算成本费用,不得以标准成本、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等代替实际成本。

第六十一条 成本费用的管理要求

(一)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当月发生当月结算,已发生不具备结算条件的应办理暂估。财务费用按月预提、按季结息。

(二)费用预算管理根据全面预算大纲总体安排及要求,编制年度费用预算、按月分解计划并制定控制措施,定期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

(三)强化预算外费用管理,发生预算外费用时由责任部门按规定流程履行审批程序。

(四)各单位为成本控制责任中心,以降低成本为宗旨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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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预算,组织全部经济活动;对成本费用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成本费用核算规定,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一个会计年度内某个期间发生的较大费用,允许按照受益期采取预提或待摊的办法进行处理。

(六)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七)各单位在核算过程中,须正确划分产成品与在产品的成本界限,正确划分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

(八)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不准发生以领代耗、消耗不计成本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九章 税务管理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各项税收法规,按法规规定办理纳税登记、纳税申报及各项税费减免。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涉及各税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真实、准确核算各种税金并及时上缴税金。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资产、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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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税务管理遵循合法合理筹划及成本效益原则,在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筹划,综合平衡节税效益、管理成本,防范税务风险。

第六十六条 做好重大事项的涉税评估工作。公司及各级子公司重大投资、经营、资产重组或处置事项应当制定涉税评估方案,开展事前涉税评估,从公司整体出发,综合权衡各种成本及税负,结合公司战略、经营风险管理等需要,合理确定交易结构,采用最优方案,降低综合税负,防范税务风险。

第十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对税后利润的分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第六十八条 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为:

(一)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六十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一)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利润分配相关工作;

(二)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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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七十一条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和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并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形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依法合规履行利润分配义务,利润分配方案须符合各单位审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前,原则上可不进行利润分配。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单位按以下标准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子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30%。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七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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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各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七十九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八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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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八十二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第八十三条 公司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及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八十六条 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此制度制定相应办法、细则,保证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4年12月10日八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北首股〔2018〕181号)、《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北首股发〔2007〕3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