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 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 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 股份”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核查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 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 容在公司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核查 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拟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 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合法、合规;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以2026 年3 月6 日为授予日,向501 名激励对象 授予71,073,612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22 元/股,授 予71,073,612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53 元/股。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