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的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要求公司收到《告知函》后以临时公告方式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相关文件,同时报送诚信记录核查表,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