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会计政策的运用均符合新的会计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反映了东方钽业2023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位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查了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认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对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上半年风险持续
评估报告的议案
1、为控制业务风险和保障资金安全,根据风险处置预案的要求,公司对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进行了风险持续评估。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反映了财务公司的风险状况,有利于公司及时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2、该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和拟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8月28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6.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12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吴春芳、王幽深、叶森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