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二三年十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王战宏 | 黄志学 | 唐微 |
白轶明 | 包玺芳 | 朱国胜 |
吴春芳 | 王幽深 | 叶森 |
全体监事签名:
李毛毛 | 吕良 | 贾廷岩 |
崔健 | 张慧 |
除董事、监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秦宏武 | 郑培生 | 周小军 |
闫青虎 | 李瑞筠 |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 1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1
发行情况报告书 ...... 1
保荐人(主承销商) ...... 1
释 义 ...... 10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1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11
(一)东方钽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批准和授权 ...... 11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 ...... 11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 12
(四)股份登记情况 ...... 12
二、本次发行概要 ...... 12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 12
(二)发行数量 ...... 12
(三)发行价格 ...... 13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 13
(五)发行对象 ...... 13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 14
(七)上市地点 ...... 14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 14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8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18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 23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 23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 24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 25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26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 26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 26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 ...... 26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 ...... 27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8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28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 28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 28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9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 29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 30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 30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 30
(五)对公司人员结构的影响 ...... 30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 30
第三节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32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 32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 32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33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34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 35
发行人律师声明 ...... 36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37
验资机构声明 ...... 39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40
一、备查文件 ...... 40
二、查询地点 ...... 40
三、查询时间 ...... 40
释 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东方钽业/公司/发行人 | 指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色东方 | 指 |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有色集团 | 指 |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 | 指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
公司章程 | 指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 | 指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信永中和、信永中和会计师、发行人会计师 | 指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董事会 | 指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指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A股 | 指 |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募集说明书 | 指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享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东方钽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批准和授权
1、2022年11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3年2月1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3年2月2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事项,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等内容进行了修订。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2023年3月8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其已收到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中色资运[2023]4号)。根据该批复,中国有色集团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同意中国有色集团以国有资本金5,078万元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3、2023年3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至2024年3月12日。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
2023年7月12日,东方钽业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9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
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号)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批文有效期截至2024年9月3日。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3年9月26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0月8日出具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截至2023年9月26日15时止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XYZH/2023YCAA1B0128)。截至2023年9月26日止,招商证券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674,627,088.84元。
2023年9月27日,招商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扣除相关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2023年9月27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0月8日出具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截至2023年9月27日止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3YCAA1B0129)。根据该报告,截至2023年9月27日止,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9,281,818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1.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4,627,088.8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422,703.6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204,385.22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59,281,818.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610,922,567.22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9月15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计算原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限为本次拟募集资金金额67,462.71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得到的股票数量(即不超过67,127,074股)和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的孰低值,即不超过67,127,074股(含67,127,074股)。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59,281,818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9月15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12.56元/股)的百分之八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0.05元/股。
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1.38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90.61%。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674,627,088.84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4,422,703.6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204,385.22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0家,本次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认购 价格 (元/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月) |
1 | 中国有色集团 | 11.38 | 4,462,214.00 | 50,779,995.32 | 18 |
2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11.38 | 17,574,692.00 | 199,999,994.96 | 6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38 | 14,057,979.00 | 159,979,801.02 | 6 |
4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38 | 5,612,245.00 | 63,867,348.10 | 6 |
5 |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38 | 4,393,673.00 | 49,999,998.74 | 6 |
6 | UBSAG | 11.38 | 2,636,203.00 | 29,999,990.14 | 6 |
7 | 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1.38 | 2,636,203.00 | 29,999,990.14 | 6 |
8 |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38 | 2,636,203.00 | 29,999,990.14 | 6 |
9 | 九玖衡信(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衡信趋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1.38 | 2,636,203.00 | 29,999,990.14 | 6 |
10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11.38 | 2,636,203.00 | 29,999,990.14 | 6 |
合计- | 59,281,818.00 | 674,627,088.84 |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中国有色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9月15日向深交所报送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共计122名。前述投资者包括24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6家证券公司、9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前20名股东(根据截至2023年8月31日股东名册,剔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1名因联系地址不详而无法取得联系的股东后顺延的前20名股东)以及表达了认购意向的44家其他机构投资者和9名其他个人投资者。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等文件。除上述投资者外,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报送发行方案后至申购日(2023年9月20日)上午9:00前,有8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上述过程均经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1 | 陈蓓文 |
2 | 明睿(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3 | 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 | 浙江立德金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7 | 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8 | 九玖衡信(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上述投资者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
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2023年9月20日上午9:00-12:00,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时限内,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21份《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缴纳了保证金,21名投资者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 保证金 | 是否有效 报价 |
1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99 | 4,200 | 否 | 是 |
10.39 | 6,500 | ||||
2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1.30 | 3,000 | 是 | 是 |
3 | 深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 11.03 | 3,000 | 是 | 是 |
10.80 | 3,000 | ||||
10.05 | 3,000 | ||||
4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11.46 | 3,000 | 否 | 是 |
11.22 | 5,500 | ||||
10.16 | 7,500 | ||||
5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 10.08 | 3,000 | 是 | 是 |
6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品 | 10.08 | 3,000 | 是 | 是 |
7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06 | 3,000 | 是 | 是 |
8 | 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2.00 | 3,000 | 是 | 是 |
10.05 | 3,100 | ||||
9 | UBS AG | 11.60 | 3,000 | 否 | 是 |
11.35 | 3,500 | ||||
10 |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82 | 3,000 | 是 | 是 |
11 | 华泰资管-兴业银行-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管理产品 | 11.25 | 3,000 | 是 | 是 |
12 | 华泰资管-中信银行-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 11.25 | 3,000 | 是 | 是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 保证金 | 是否有效 报价 |
13 | 华泰资管-农业银行-华泰资产宏利价值成长资产管理产品 | 11.25 | 3,000 | 是 | 是 |
14 | 华泰资管-广州农商行-华泰资产价值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 10.88 | 3,000 | 是 | 是 |
15 | 九玖衡信(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衡信趋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1.50 | 3,000 | 是 | 是 |
11.20 | 3,000 | ||||
10.90 | 4,000 | ||||
16 | 陈蓓文 | 10.49 | 3,010 | 是 | 是 |
17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86 | 3,120 | 否 | 是 |
11.38 | 13,030 | ||||
10.58 | 24,610 | ||||
18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21 | 5,650 | 否 | 是 |
11.89 | 8,580 | ||||
11.67 | 16,098 | ||||
19 |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94 | 5,000 | 是 | 是 |
20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1.33 | 5,100 | 否 | 是 |
21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11.88 | 20,000 | 是 | 是 |
经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上述认购对象中,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92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方为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关联方,因此将其申购报价认定为无效报价,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以及其他投资者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3、发行定价与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1.38元/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59,281,81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74,627,088.84元,未超过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0名,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认购 价格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月) |
(元/股) | |||||
1 | 中国有色集团 | 11.38 | 4,462,214.00 | 50,779,995.32 | 18 |
2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11.38 | 17,574,692.00 | 199,999,994.96 | 6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38 | 14,057,979.00 | 159,979,801.02 | 6 |
4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38 | 5,612,245.00 | 63,867,348.10 | 6 |
5 |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38 | 4,393,673.00 | 49,999,998.74 | 6 |
6 | UBSAG | 11.38 | 2,636,203.00 | 29,999,990.14 | 6 |
7 | 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1.38 | 2,636,203.00 | 29,999,990.14 | 6 |
8 |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38 | 2,636,203.00 | 29,999,990.14 | 6 |
9 | 九玖衡信(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衡信趋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1.38 | 2,636,203.00 | 29,999,990.14 | 6 |
10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11.38 | 2,636,203.00 | 29,999,990.14 | 6 |
合计 | 59,281,818.00 | 674,627,088.84 |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名称 |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 |
法定代表人 | 奚正平 |
注册资本 | 605,304.2872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代码 | 91110000100024915R |
经营范围 | 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国内外金属矿山的投资及经营管理;承担有色金属工业及其他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 |
公用、民用、市政及机电安装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公路、铁路、桥梁、水电工程项目的承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供配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研制、开发和销售;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仓储、展览展示;汽车的销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4,462,214股,股份限售期为18个月。
2、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住所 | 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5楼 |
法定代表人 | 朱碧新 |
注册资本 | 7,375,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代码 | 91320200MA26R2TB3H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17,574,692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
法定代表人 | 潘福祥 |
注册资本 | 10,000万人民币 |
统一社会代码 | 91310000717866186P |
经营范围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14,057,97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法定代表人 | 吴林惠 |
注册资本 | 20,000万人民币 |
统一社会代码 | 91310000577433812A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5,612,245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5、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 |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住所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奇盛数码一期办公楼6楼622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济南瀚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出资额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代码 | 91370100MA953H6Y7A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财务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认购数量为4,393,673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6、UBS AG
名称 | UBS AG |
企业类型 | 境外法人(合格境外投资机构) |
住所 | 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Switzerland,and Aeschenvorstadt 1,4051 Basel,Switzerland |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 房东明 |
注册资本 | 385,840,847瑞士法郎 |
许可证编号 | QF2003EUS001 |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UBS AG本次认购数量为2,636,203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7、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 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青年湖北街1号 |
法定代表人 | 谷宝国 |
注册资本 | 116,513.865625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代码 | 9111000071093545X8 |
经营范围 | 对外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产权经纪业务;经济信息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2,636,203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8、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1101号8F和7F701单元 |
法定代表人 | 赵明浩 |
注册资本 | 60,060万人民币 |
统一社会代码 | 91310000770945342F |
经营范围 |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2,636,203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9、九玖衡信(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衡信趋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 | 九玖衡信(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27号1号楼501-4 |
法定代表人 | 郭海珍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代码 | 91350203MA2XNKNQXF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九玖衡信(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衡信趋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认购数量为2,636,203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0、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境外法人(合格境外投资机构) |
住所 | 25 Cabot Square Canary Wharf London, El4 4QA England |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 Young Lee |
注册资本 | 127.65亿美元 |
许可证编号 | QF2003EUS003 |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2,636,203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92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方为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关联方,其报价为无效报价。
除中国有色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及其出资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况。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询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发行获配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九玖衡信(厦门)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衡信趋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其管理人登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12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32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东兴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31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UBS AG、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认购,“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养老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
中国有色集团参与本次发行,项目风险等级界定为R4。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项目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认购。本次东方钽业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中国有色集团 | C5普通投资者 | 是 |
2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4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5 |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C4普通投资者 | 是 |
6 | UBS AG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7 | 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B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8 |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9 | 九玖衡信(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衡信趋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0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上述10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10名认购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询价申购的9名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做出承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承销商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霍达保荐代表人:张俊果、陈春昕项目协办人:邓凯迪联系电话:0755-8294 3666传真:0755-8294 4669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至14层负责人:孔鑫经办律师:王巍、程益群联系电话:+86 10-6563 7181传真:+86 10-6569 3838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负责人:梁春签字注册会计师:崔明、李云英、朱珉东、刘国辉联系电话:86 (10) 5835 0011传真:86 (10) 5835 0006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晓英、宋朝学、谭小青经办会计师:司建军、赵小刚联系电话:010-65542288传真:010-65547190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及股份限售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限售股份数量(股) |
1 |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45.29% | 201,916,800 | 0 |
2 | 郑文宝 | 4.19% | 18,661,500 | 0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64% | 11,754,025 | 0 |
4 | 陈国玲 | 0.56% | 2,500,600 | 0 |
5 | 王武海 | 0.50% | 2,239,125 | 0 |
6 | 全国社保基金102组合 | 0.47% | 2,077,000 | 0 |
7 | 西安天厚滤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0.42% | 1,888,165 | 0 |
8 | 孙洪贵 | 0.42% | 1,855,301 | 0 |
9 | 庄小华 | 0.36% | 1,622,856 | 0 |
10 | 胡乾眷 | 0.33% | 1,484,000 | 0 |
合计 | 55.18% | 245,999,372 | 0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限售股份数量(股) |
1 |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39.97% | 201,916,800 | 0 |
2 | 郑文宝 | 3.69% | 18,661,500 | 0 |
3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3.48% | 17,574,692 | 17,574,692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78% | 14,057,979 | 14,057,978 |
5 | 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33% | 11,754,025 | 0 |
6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1% | 5,612,245 | 5,612,245 |
7 | 中国有色集团 | 0.88% | 4,462,214 | 4,462,214 |
8 |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87% | 4,393,673 | 4,393,673 |
9 | UBS AG | 0.52% | 2,636,203 | 2,636,204 |
10 | 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0.52% | 2,636,203 | 2,636,203 |
11 |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0.52% | 2,636,203 | 2,636,203 |
12 | 九玖衡信(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衡信趋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0.52% | 2,636,203 | 2,636,203 |
13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0.52% | 2,636,203 | 2,636,203 |
合计 | 57.71% | 291,614,143 | 59,281,818 |
注:因UBS AG、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玖衡信(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衡信趋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五位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相同,并列第十大,故此处前十大股东共计13位。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59,281,818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中国有色集团仍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一方面,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都将增加,资本结构得到优化,自有资金实力明显提升;另一方面,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下降,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提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均得到有效增强。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的发展方向以及市场发展趋势的需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主营业务保持不变,公司产品结构将进一步优化,钽铌及其合金制品的业务布局更加完善,同时可缓解公司产能瓶颈,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将进一步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望进一步提高,为公司稳定持久的良好发展夯实基础。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构成实质性影响。
(五)对公司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后,若公司拟调整相关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
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中国有色集团外,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
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内部有效批准及授权,并已获得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发出的认购邀请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过程、本次发行最终获配股份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要求;《认购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邓凯迪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张俊果 陈春昕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所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签名:
王 巍:_______________ 程益群:_______________
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孔 鑫: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2023年 月 日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
崔 明:_______________ 李云英:_______________
朱珉东:_______________ 刘国辉:_______________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梁春:_______________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报告号:XYZH/2023YCAA1B0128、XYZH/2023YCAA1B0129)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10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