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通过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五丰先生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同意选举他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上述候选人选举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述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独立董事:吴春芳、王幽深、叶森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