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10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实际发行数量59,281,818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1.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4,627,088.84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422,703.62元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204,385.2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0月8日出具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截至2023年9月27日止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3YCAA1B0129)。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宁夏东方超导科技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负责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石嘴山市冶金路支行 | 106072802486 | 120,228,300.00 | 钽铌板带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营业部 | 931903241510608 | 352,010,700.00 | 钽铌火法冶金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宁夏东方超导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游艺西街支行 | 2904000719200004504 | 0.00 | 年产100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冶金路支行 | 64050130080000000493 | 199,205,885.59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注:1、截至本公告日,该专户余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及其税款后的余额,包含待支付的发行费用。
2、因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分支机构,不具备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与公司及子公司、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截至本公告日,年产100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仍存放在公司的三方监管账户,后续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将归属于年产100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专户款项划转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宁夏东方超导科技有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仅用于甲方的钽铌火法冶金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钽铌板带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100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俊果、陈春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宁夏东方超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控股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共同视为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的年产100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一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俊果、陈春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传真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二办理专户内资金支取,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均应在支出后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向丙方通知专户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