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报告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无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无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无 |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方钽业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俊果 | 联系电话:010 5778 3100 |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春昕 | 联系电话:010 5778 3100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次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1月31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培训通过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
的上市公司案例,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董监高人员任职行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培训。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
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实际控制人关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实际控制人关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股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或承诺收益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承诺资产置换交易完成后,若相关债权人(指未同意债务转移的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收款权利时由中色东方向东方钽业支付相关款项并由东方钽业代为支付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保荐代表人未发生变更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不存在与本项目相关的监管措施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俊果 陈春昕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