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4-27  东方钽业(00096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2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2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汪凯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202,040,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9899%。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2,019,6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98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3,7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45%。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03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3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03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9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3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03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3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03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3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5.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02,036,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477%;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5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6.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方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02,03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3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6次会议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03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3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议案8.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9次会议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03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3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9.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038,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02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0.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03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3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1.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03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3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2、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宣读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