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议案1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1,91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97%。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3日14:4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包玺芳董事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99人,代表股份226,581,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473%。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1,91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6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8人,代表股份24,664,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1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8人,代表股份24,664,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1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451,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0%;反对1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8%;弃权36,0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451,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0%;反对17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8%;弃权36,0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2%。
表决结果:通过。议案2.00 关于2024年度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26,318,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1%;反对207,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弃权54,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401,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3%;反对207,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19%;弃权54,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8%。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