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已获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号)。现将利润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5元(含税)。公司总股本为504,968,26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7,773,254.41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次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自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公司无需因股本总额的变动调整分配比例。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04,968,2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9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1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7日
2、除权除息日:2024年11月2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4年11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咨询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119号咨询联系人:党丽萍咨询电话:0952-2098563传真电话:0952-2098562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