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2月修订)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公司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降低决策风险,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绩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ESG发展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以上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ESG工作组,负责公司ESG相关事宜的战略发展及管理,指导并监督公司ESG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战略及目标、管理架构和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年度ESG报告及ESG重大信息披露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
(六)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ESG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会议的人
员均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决策。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所有委员有义务保密,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