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7月10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于2023年7月12日(星期三)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并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6人,实际参加监事6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监事会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经书面和通讯方式表决,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调整授予价格
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25.00元/股调整为24.71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在获授激励权益时均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独立董事,也未含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
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7月12日,并同意以24.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3名激励对象授予4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