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基础上,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现发表独立意见及有关说明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7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以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2023年7月12日为预留授予日,以24.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3名激励对象授予 4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
独立董事:
高向东 黄 简 王如伟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