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63 证券简称:华东医药 公告编号:2024-111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情形,也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00-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58号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大楼3楼三潭印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吕梁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42人,代表股份1,125,678,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6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19,088,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9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9人,代表股份106,590,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6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0人,代表股份106,740,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39人,代表股份106,590,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6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提案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365,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258,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54,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427,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8%;反对258,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5%;弃权54,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228,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0%;反对2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弃权164,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290,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0%;反对2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6%;弃权164,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3,511,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5%;反对2,080,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8%;弃权86,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573,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96%;反对2,080,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92%;弃权86,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吕晓红、吴楠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