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基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1基建01”回售结果及转售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7  天保基建(000965)公司公告

债券代码:149670.SZ 债券简称:21基建01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21基建01”回售结果及转售事项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2023年10月

重要声明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德证券”)编制本报告涉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发行人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向中德证券提供的支撑性相关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德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德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德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1基建01

3、债券代码:149670.SZ

4、起息日:2021年10月19日

5、发行规模(亿):4

6、债券期限(年):2+1

7、票面利率:6.5%

8、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4年10月1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10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最新信用评级:主体AA/债项AAA

10、增信情况: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期债券回售情况

(一)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持有人可在回售登记期间,按照债券代码进行回售申报。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20日(仅限交易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张(当前面值100.00元/张)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数量必须是1张及其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公司,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3年10月19日。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二)回售实施结果

根据《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回售条款,“21基建01”债券持有人于回售登记期(9月18日至9月20日)内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21基建01”登记回售,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21基建01”的回售数量为3,208,000张,回售金额为320,800,000元(不含利息);撤销回售数量为1,200,000张,撤销回售金额为120,000,000元。本次有效回售后登记数量2,008,000张,回售金额为200,800,000.00元;剩余未回售数量为1,992,000张。

三、本期债券转售安排

根据相关规定,发行人可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发行人决定于10月20日至11月16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转售,拟转售债券数量不超过2,008,000张。

四、受托管理人核查情况

经核查,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及转售安排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

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条款约定及其相关承诺保持一致。

提请投资者注意上述转售时间安排。中德证券作为“21基建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知悉上述事项后,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的有关规定出具和公告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就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