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基建: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000965证券简称:天保基建公告编号:2024-43债券代码:149670债券简称:21基建01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4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1基建01”或“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49670”)将于2024年10月19日(实际资金发放日为2024年10月21日)支付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本期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8日,凡在2024年10月1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10月1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本期债券将于2024年10月19日摘牌(实际摘牌日为2024年10月21日)。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债券最后交易日:2024年10月18日
2、债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8日
3、本息兑付日:2024年10月19日(实际资金发放日为2024年10月21日)
4、债券摘牌日:2024年10月19日(实际摘牌日为2024年10月21日)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发行人: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3、债券简称:21基建01
4、债券代码:149670
5、发行总额:4亿元
6、当前余额:4亿元
7、债券期限:3(2+1)年
8、债券利率:6.50%
9、起息日:2021年10月19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2年至2024年每年的10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付息日为2022年至2023年每年的10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4年10月1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10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担保情况: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信用级别: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公司主体及“21基建01”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维持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维持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21年1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6.50%,每10张“21基建01”(面值1,000元)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65.00元(含税),其中本金1,000元,利息6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1,052.0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和RQFII)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1,065.00元。
三、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安排
1、债券最后交易日:2024年10月18日
2、债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8日
3、本息兑付日:2024年10月19日(实际资金发放日为2024年10月21日)
4、债券摘牌日:2024年10月19日(实际摘牌日为2024年10月21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10月18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1基建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
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1号楼法定代表人:侯海兴联系人:何倩联系电话:022-84866617邮政编码:300300
2、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法定代表人:侯巍联系人:李宁联系电话:010-59026702传真:010-59026602邮政编码:100025
特此公告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