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于会前认真审阅了会议拟定的各项议案,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国能(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商业保理相关服务协议》的议案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为拓展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公司拟与国能(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保理)签订《商业保理相关服务协议》。
国能保理为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正向(反向)保理业务、供应链金融平台业务等保理相关业务,服务协议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国能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含相关费用)的关联交易限额每年不高于人民币10亿元。公司所属单位与国能保理发生实际业务时需单独签订具体业务合同。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国能保理依法有效存续,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向公司提供保理服务的业务资质及履约能力。公司与国能保理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减轻公司应收账款回款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与国能(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商业保理相关服务协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相关服务协议》的议案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为拓展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公司拟与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融资租赁)签订《融资租赁相关服务协议》。
国能融资租赁为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租赁咨询等融资租赁相关服务。租赁服务协议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国能融资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相关费用)的关联交易限额每年不高于人民币20亿元。
公司所属单位与国能融资租赁发生实际业务时需单独签订具体业务合同。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国能融资租赁依法有效存续,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向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业务资质及履约能力。公司与国能融资租赁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与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相关服务协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国能长源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拟处置来凤二龙山电站、咸丰断明峡电站相关资产事项的议案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国能长源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施公司)拟处置来凤二龙山、咸丰断明峡电站相关资产,以评估价格3,276.96万元为基础,采用公开挂牌方式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
交易机构进行资产处置,预计本次资产处置收益不超过700万元。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本次恩施公司拟处置来凤二龙山电站、咸丰断明峡电站相关资产事项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本次恩施公司资产处置事项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工作程序合规,有利于处置低效无效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质量,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国能长源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拟处置来凤二龙山电站、咸丰断明峡电站相关资产事项的议案》。
独立董事:汤湘希、王宗军、张红2023年 月 日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汤湘希王宗军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