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经查,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所属水电站溢洪道水毁修复工程进展情况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鄂坪水电站水库在泄洪过程中出现资产损毁情况,鄂坪水电站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2021年收到预付赔款1,000万元,由于理赔金额尚不确定,公司将就鄂坪水电站溢洪道水毁修复工程处置后续事宜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
月,公司收到保险赔偿确认书,合计赔偿金额3,023.75万元;相关水毁资产账面净值2,338.13万元,确认营业外收入685.62万元,上述额外收益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自愿性信息披露未保持持续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反省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监管规定,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要求,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及内部控制流程,加强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提升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意识,防范信息披露违规风险,提高信息披露
质量,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因相关工作人员疏忽导致上述应披露信息未及时披露,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特此公告。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