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36 号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8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所属水电站溢洪道水毁修复工程进展情况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显示,你公司鄂坪水电站水库在泄洪过程中出现资产损毁情况,鄂坪水电站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2021年你公司收到预付赔款1,000万元,由于理赔金额尚不确定,你公司将就鄂坪水电站溢洪道水毁修复工程处置后续事宜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根据2023年8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号),2022年12月你公司收到保险赔偿确认书,合计赔偿金额3,023.75万元;相关水毁资产账面净值2,338.13万元,确认营业外收入685.62万元,上述额外收益对你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
自愿性信息披露未保持持续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7.7.8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