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版(经2024年6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与企业管理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提醒内幕信息知情人并向其发送《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
函》(详见附件1),要求其按规定填写《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范围,并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公司本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安排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一旦发生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事项时,应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将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文件及时报送至公司证券与企业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有义务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真实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交所备案;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所指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同时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防止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扩大,降低公司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的风险。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报送。
第十九条 在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时,公司应书面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向信息接收单位和个人出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详见附件3),并将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填写完成《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4)。公司对所有直接获取信息的知情人名单、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都应有真实、完整、及时的记录。
第二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对外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泄露、传播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或有关人员失职,给公司或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本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必要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签署保密承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应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内幕信息的内容,应由证券与企业管理部审查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记录、决议、光盘、录音(像)带、移动存储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和存储介质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九条 文印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
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外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与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二版)》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2.《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
4.《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备案登记表》
附件 1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单位名称)并 同志: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您属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关注和监察的重点。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特此提醒: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
(内幕信息)存续期间;
(二)请您在上述期间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1.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交易本公司股票;
2.不泄露相关内幕信息;
3.不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此提醒。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2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1) | |||||||||||
序号 | 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 号码 | 所在单 位/部门 | 职务 /岗位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 信息内容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1 | (注2) | (注3) | (注4) | (注5) | |||||||
2 | |||||||||||
3 | |||||||||||
4 | |||||||||||
5 |
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2: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填报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注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 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
(单位名称)并 同志:
我公司根据贵 (部、委、局或其他相关机关)要求报送的(文件名称)涉及本公司的信息保密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相关信息知情人应在本公司公开披露以前对外保密。如果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将构成内幕交易,监管部门将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特此提醒贵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在本公司披露该信息时间( 年 月 日)之前予以保密,不要对外泄露报送的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此提醒。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年 月 日说明:请填好下述回执后反馈给业务报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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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已收悉你司报送的 (文件名称)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函》。本单位/
本人: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备案登记表
说明:“报送依据”填写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证券法、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规定的制度或要求,并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发单位及适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