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4日下午2:50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63号本公司办公地国家能源大厦2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冬先生和副董事长李海滨先生因公务未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王强先生主持。会议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4年7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接受网络投票;使用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4年7月4日上午9:15~下午3:00期间接受网络投票。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52,969,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43,458,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9,510,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9%。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1,855,817,73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31,5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3%;反对33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31,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3%;反对33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1,855,817,73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31,5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3%;反对33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631,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3%;反对33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宋晨曦、王萍
3.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熊茂垠
4.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