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关于所属子公司购买国电武汉燃料有限公司沙市煤炭储配中心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购买国电武汉燃料有限公司沙市煤炭储配中心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所属子公司国能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公司)拟购买国电武汉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燃料)沙市煤炭储配中心部分资产,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为9,041.56万元(不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所属子公司购买国电武汉燃料有限公司沙市煤炭储配中心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二、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29日,荆州公司与武汉燃料签署了《国电武汉燃料有限公司沙市煤炭储配中心项目固定资产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国电武汉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国能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1.合同标的:本次转让的目标资产为荆州市沙市区临江路20号(原沙市热电厂厂区)沙市煤炭储配中心项目的部分固定资产。
2.合同价格:人民币96,555,215.23元(含税)
3.付款方式:本次目标资产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给乙方。
(2)乙方收到全额发票30日内 ,支付全部目标资产转让价款至甲方指定账户。
4.过户与交接:自交接后,目标资产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及经营责任等一律交由乙方负责,乙方合法拥有目标资产所有权益。自交接后,乙方取得目标资产的实际管理权,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有关权利及履行有关义务。乙方支付全额目标资产转让价款后,甲方应当提供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所必须的相关文件、材料,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由乙方负责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甲方应积极配合。
5.主要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义务或者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与保证的,应该依照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未如实披露目标资产的抵押/质押等情形导致本次目标资产转让不能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回已收到的目标资产转让价款。同时甲方应按照目标资产转让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与保证是错误或不真实的,或该陈述、声明、承诺与保证并未得以及时、适当地履行,则应视为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并按照损失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与保证是错误或不真实的,或该陈述、声明、承诺与保证并未得以及时、适当地履行,则应视为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并按照损失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目标资产转让价款,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天须按目标资产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仍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自逾期第30日起,乙方每天按目标资产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照目标资产转让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本协议中不涉及诉讼内容的条款继续有效,协议双方必须继续履行。
7.生效条款: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履行必要审批程序且签字盖章程序后生效,如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条款外,该合同无其他重要条款。
三、其他
公司将就上述关联交易进展情况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国电武汉燃料有限公司沙市煤炭储配中心项目固定资产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