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焰控股: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和披露程序,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存在为任何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二、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其存放与使
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晋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
1.我们对《关于晋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慎研判,认为财务公司2023年上半年严格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
2.董事会在表决此项关联交易提案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本次变更公司住所及经营范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会改变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公司住所及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变更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变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余春宏 丁宝山 石 悦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