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20  安泰科技(00096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7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19日(周二)下午14:30

(2)召开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军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69,869,624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5.19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64,605,7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9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6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0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50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2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3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2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26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009%。

3、会议出席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聘任安泰科技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69,771,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4%;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8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9%。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0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19%;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7%;弃权8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64%。

2、《关于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364,994,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8%;反对

4,8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013%;反对4,87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9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持有安泰环境部分股权的议案》;

同意369,859,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9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冬梅、姬智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