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事业部、分公司、产业园、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符合第四条规定所列标准,需要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二)符合第五条规定所列标准,需要报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四)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十八)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总经理是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对可能发生或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确保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各单位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应在以下任一时点发生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各单位拟将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须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谈判时;
(三)各单位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 各单位按照本规定对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 已披露的与有关当事人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发生主要条款、履行情况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二)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三) 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并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到完成交付或过户;
(四) 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报告重大信息须在第一时间通过面谈或电话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邮件、快递等形式送达。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认为报告的重大信息应该公告的,按照《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收集、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并建立重大信息的管理档案,记录信息要点及处理情况,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报告单位。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公司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须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各单位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
失实的,公司将追究各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