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升: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4-31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张岱、李伟、李文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张岱、李伟、李文心:
经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年3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审议接受控股股东无偿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该公告显示,公司及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上海魔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曾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借款,累计发生金额为992.56万元。2024年3月4日,公司才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接受控股股东无偿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予以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等规定。
张岱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李文心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
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张岱、李伟、李文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财务管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着力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谨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